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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建中与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黄建中。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志立,经理。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二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诉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廷升审 判 员  缪凌志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