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建中与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黄建中。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志立,经理。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二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诉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廷升审 判 员 缪凌志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