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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5)杨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号一楼,乘一户户门敞开之机,入户窃得夏甲的Iphone5s手机1部、蚂蚁王牌宝蓝色斜跨女士PU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14.5元及交通卡、农业银行卡各1张。经估价:上述手机和包价值共计人民币3,110元,交通卡余额为人民币2元,押金人民币20元。当日21时许,夏甲的姐姐夏乙为帮助夏甲取回手机,拨打了被窃手���,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被害人想取回手机的心理,向其提出要缴纳赎金人民币3,000元,并让夏乙转告夏甲至杨浦区平凉公园门口赎回手机。22时许,夏甲至约定地点,拨打了被窃手机后,被告人武某某让其往人少的地方走,后被告人武某某在尾随夏甲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窃物品均已予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甲的陈述,证人夏乙、郑某、邹某的证言,作案地点、被窃财物的照片,短信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某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武某某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武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武某某敲诈勒索一节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敲诈勒索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