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吉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