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臧法利与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法利,王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77号原告臧法利。被告王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法利诉被告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法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法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臧法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杨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