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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臧法利与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法利,王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77号原告臧法利。被告王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法利诉被告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法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法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臧法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杨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