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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令志与孙延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令志,孙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李 令 志 与 孙 延 平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终 结 执 行 裁 定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平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令志,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孙延平,女,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令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