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同源陶瓷、李玉宾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西大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源陶瓷,李玉宾,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西大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通源陶瓷,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李玉宾(李玉彬),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西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赵伯林,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源陶瓷、李玉宾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西大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源陶瓷、李玉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源陶瓷、李玉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源陶瓷、李玉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通源陶瓷、李玉宾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