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微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旭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汪某。原告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王某,被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商定购销建材,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金城小区供应建筑用砖,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44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44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原告公司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汪某欠款的事实。被告汪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偿债能力有限,年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偿还。被告汪某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汪某对原告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被、原告商定购销建材,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金城小区供应建筑用砖。2012年12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明,今欠方正多孔砖99444元,落款汪某。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444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用多孔砖,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构成违约。被告以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支付,要求分期付款,应当取得原告同意,因原告对其还款计划不认可,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山县方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卫东审 判 员 刘德远人民陪审员 岳 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