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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任秀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咚,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2006年9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下称“第一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市北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2000年10月31日更名为“北京市华远西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更名为“北京市华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下称“华润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8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华润物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华润物业公司依据其于1998年4月17日与第一建筑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管房屋设备协议书》(下称“涉案《协议书》”),为第一建筑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小区28#、30#、41#楼共28套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而第一建筑公司从2010年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华润置地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华润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向第一建筑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第一建筑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华润物业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所签涉案《协议书》未对争议管辖机构作出特别约定,故本案应由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华润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第一建筑公司与华润物业公司所签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第一建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8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华润物业公司对于第一建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物业公司系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第一建筑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等,属于合同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华润物业公司为第一建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址即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小区,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润物业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第一建筑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燕军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