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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景峰、刘建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峰,刘建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周带娣,刘艳芳,刘宴华,刘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峰(受害人刘柏桂长子,精神病患者),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建峰(受害人刘柏桂次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峰,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柳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明,总经理。第三人周带娣(受害人刘柏桂之妻),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艳芳(受害人刘柏桂长女),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宴华(受害人刘柏桂次女),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志芳(受害人刘柏桂三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峰、刘建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柳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周带娣、刘艳芳、刘宴华、刘志芳交通肇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已将本院(2014)祁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项汇入本院单位账户。申请执行人刘景峰、刘建峰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分配相关款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柳州中心支公司在立案执行前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已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分配执行款项不属于本案执行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景峰、刘建峰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程鹏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