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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贤玲与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张贤玲,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郭莲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玲诉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