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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连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XXX号。法定代表人连玲萍。被执行人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XXX号。法定代表人林法根,董事长。被执行人连玲萍,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玉环县XXX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连玲萍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连玲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连玲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玉环达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隆担保有限公司、连玲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