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执监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支行与孙红梅、胡耀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支行,孙红梅,胡耀东,孙迎春,纪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徐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向平,该支行信贷业务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红梅,农民。被执行人胡耀东,市民。被执行人孙迎春,农民。被执行人纪树刚,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红梅、胡耀东、孙迎春、纪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沭胡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孙红梅、胡耀东、孙迎春、纪树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3)沭执字第0356号撤回裁定书。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沭执字第0356号撤回裁定书,恢复本院(2011)沭胡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军执行员 汪明树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浴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