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邹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来民与黄小利买卖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05)邹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崔来民,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峄山镇。被执行人黄小利,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唐村镇。申请执行人崔来民于200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黄小利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648.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来民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小利买卖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