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吴红与谢春贵、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谢春贵,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吴红,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谢春贵。被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本院审理原告吴红诉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吴红名下位于合肥市祁门路388号望湖城桂香居金桂苑8幢1303室(合包字第150022226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