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胜臻与冯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臻,冯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杜胜臻。被告:冯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胜臻与被告冯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胜臻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胜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胜臻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胜臻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