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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玉振、陈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玉振,陈金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良添,系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郑玉振,男,住仙游县。被告陈金山,男,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玉振、陈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零六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