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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之敬、王连迎与王福广、王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之敬;王连迎;王福广;王朋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之敬,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连迎,男,农民。 被执行人王福广,男,农民。 被执行人王朋,男,农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广、王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志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