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嘉兴悍马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悍马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悍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嘉兴悍马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嘉兴悍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15年2月3日以被执行人需充足的时间备齐符合规范的有关技术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杭州华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