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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诉前保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世新、彭燕、周玉玲因与被申请人张学仁、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新,彭燕,周玉玲,张学仁,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诉前保第5-1号申请人:徐世新,女,汉族。申请人:彭燕,女,汉族。申请人:周玉玲,女,汉族。被申请人:张学仁,男,汉族。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董事长。申请人徐世新、彭燕、周玉玲因与被申请人张学仁、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仁、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查封以下担保物如下:杨照斌所属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0号金诺商厦1层A1号摊位(房产证号05105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