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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双林与吕水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王双林,男。委托代理人:章江北,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水花,女。委托代理人:涂兴民,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双林诉被告吕水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双林负担。审 判 长  汪 艳代理审判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