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洪燕与陈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燕,陈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洪燕。被告:陈安伟,沂源县财委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燕与被告陈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燕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以被告陈安伟已经还款,双方已无任何纠纷,现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