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昌平与黄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平,黄建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朱昌平,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黄建忠,男,其它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平诉被告黄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昌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昌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平撤回对被告黄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朱昌平负担。审判员  秦远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洪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