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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40号原告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务市城西工业区荷花北街27号。被告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东顾巷家园24-31#。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教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义务市桥恒饰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