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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承军与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军,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吴承军,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责人:卢国谭,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承军违约金18616元(179天×104元/天),二、被告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须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仍需继续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185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