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张某。诉讼代理人沈凯,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