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雅地路口3号与湖北省磊源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磊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斌,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省磊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有才。原告金华市同正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磊源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同正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同正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同正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同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