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 小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道 洪人民陪审员 蹇 书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登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