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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晓龙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吴敏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龙,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吴晓龙,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敏,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龙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吴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支付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吴敏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或轮候查封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吴敏在建瓯市的房产,由于涉及案件多、范围广且标的大,目前在与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