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翠芳与被执行人高世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芳,高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93-2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芳,女,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高世松,男,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高世松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