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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朱国峰诉付海军、武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峰,付海军,武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朱国峰,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军,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武建芬(被告付海军之妻),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朱国峰诉被告付海军、武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斌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峰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与被告付海军、武建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国峰诉称,原告多次借款给被告,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未还。被告武建芬与被告付海军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百般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海军辩称,被告对欠款55万元没有异议,但被告曾和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免除2012年3月24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被告武建芬辩称,被告武建芬同被告付海军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海军与被告武建芬于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付海军与被告武建芬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原告认可二被告支付三个月的利息,但二被告称其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3月。原告认可二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现尚欠借款本金55万元未能偿还。故原告朱国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朱国峰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昆民保字第9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付海军、武建芬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一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朱国峰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被告付海军、武建芬尚欠原告朱国峰借款本金55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付海军、武建芬应向原告朱国峰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请求,被告称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3月份,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按照原告主张的从2012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分违反了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付海军辩称,原告已同意停止支付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被告武建芬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海军、武建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国峰借款本金55万元;二、被告付海军、武建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国峰借款利息(从2012年3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海军、武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