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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田某,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人。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