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益辉与闵海军、成都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益辉,成都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闵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益辉,男,汉族,1943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袁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加强,崇州市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闵海军,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牟加强,崇州市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益辉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闵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郝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