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艳,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记员房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