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根深与深圳市金开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根深,深圳市金开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根深。委托代理人钟经跃,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开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荣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盼,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根深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开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根深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根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根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周根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