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在原告处生活,后于2013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去河北省黄骅市打工,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阳市泊林庄镇南臧家疃村,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盐山县,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冯某。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