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赵言与唐运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言,唐运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赵言,男,汉族,农民。被告:唐运建,男,汉族,农民。原告赵言诉被告唐运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言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征祥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