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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田某,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平安街二巷三号。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