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田某,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平安街二巷三号。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