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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际阳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际阳,男。200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际阳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际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程际阳在麻城市人民医院电梯内,扒窃汪某某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41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程际阳被麻城市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扭送至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程际阳的供述,证人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际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程际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程际阳在麻城市人民医院电梯内,扒窃汪某某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41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程际阳被麻城市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扭送至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际阳已向被盗窃失主汪某某返还手机折款3441元。另查明,被告人程际阳于200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距离刑满释放已满三年不满四年。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①、证人汪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2月6日,其在麻城市人民医院电梯内,在电梯运行至三楼时她被一名男子挤了一下,后她发现上衣左边口袋里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不见了。她便报警,并到保安室去查阅了视频监控。②、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6日,医院职工汪某某告诉他其在医院电梯内被盗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的事实。后他查看了电梯内视频,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12月10日,他在一楼巡逻时发现可疑了这名男子后将其带到了警务室。③、到案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程际阳于2014年12月10日被麻城市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2、被告人程际阳的供述,主要证实2014年12月6日,其在麻城市人民医院电梯内扒窃一个矮个子女孩一部金色5S手机的事实。3、麻城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证实涉案金色5S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441元。4、电子证据调取、制作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个,主要证实2014年12月6日、12月10日麻城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电梯口及电梯内视频监控录像。5、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吴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程际阳是2014年12月6日在麻城市人民医院盗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6、书证①、本院(2003)麻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主要证实被告人程际阳于200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3年10月19日止,后因减刑于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的事实。②、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程际阳的身份信息。③、缴款收据、领条,主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程际阳主动退赃,被盗窃失主汪某某已领取手机折款3441元。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际阳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是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程际阳案发后全额返还被盗失主财物,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际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际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霞审 判 员  王江明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