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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会琴与李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会琴,李贞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38-1号原告张会琴,女,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李贞全,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琴与被告李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琴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李贞全价值10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贞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歌乐山支行,卡号为62284804702610084**上的银行存款29万元;二、冻结被告李贞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歌乐山支行,卡号为62284604700020908**上的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