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张X贵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X贵,胥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金成,男,乌罗镇计生办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X贵,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被执行人胥X芬,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本院依法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X贵、胥X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张X贵、胥X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前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11900.00元,承担执行费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贵、胥X芬主动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15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