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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9-04

案件名称

李俊鸣、何家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裴铁延;李俊鸣;何家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俊鸣,男,1979年3月17日生,住东兴市景秀路40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家潮,男,1971年10月23日生,现住浦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裴铁延,男,1979年3月17日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兴坡村沙螺坝组62号。 上诉人李俊鸣因与被上诉人何家潮、裴铁延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李俊鸣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义务,上诉人李俊鸣虽然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道仕 审判员  唐光尚 审判员  李元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