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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锡五与郭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锡五,郭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叶锡五,女,汉族,1950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见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吉红,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负责人金光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叶锡五与被告郭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伤情发生变化需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锡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叶锡五撤回对被告郭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锡五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