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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朴某某与被告金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朴某某,男,朝鲜族,延吉市公安局民警,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告:金某,女,汉族,无职业,现居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与被告金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