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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6号原告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永新街永新商业城七楼。法定代表人李亚鹤。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填,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