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柳金灿与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金灿;周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柳金灿,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美华,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金灿与被告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金灿不按期预交诉讼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玉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