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永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永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95号罪犯孙永森,又名永平,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住平遥县岳壁乡岳南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永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2012年7月12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孙永森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少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五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永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执行至2018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