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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利振与被上诉人秦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振,秦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振,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存庆,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静静,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蓓,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利振因与被上诉人秦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利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利振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张利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铸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政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