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金鹰与被执行人朱庆明、林秀娣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鹰,朱庆明,林秀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钟金鹰,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庆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秀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钟金鹰与被执行人朱庆明、林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金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朱庆明、林秀娣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庆明、林秀娣财产人民币35763元(包括本金35000元、执行费425元和案件受理费338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