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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俊德与王春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俊德,男,汉族,农民,住辉南县。被告:王春江,男,汉族,农民,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德诉被告王春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俊德负担。审判员  曹喜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和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