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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胜良与涂裕松、黄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麻城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良,涂裕松,黄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麻城办事处

案由

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戴胜良。被告涂裕松。被告黄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麻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田琦,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胜良诉被告涂裕松、黄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麻城办事处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戴胜良负担。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杰 微信公众号“”